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敏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72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025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被告前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25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毒品鑑定書均含有上開毒品成分,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上開扣案物品既均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