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告 陳翠琪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莊華瑋 律師

被告 林興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兩造間租約約定租金每個月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420萬元,加計原告依約請求給付租金、律師費用共23萬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3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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