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黃舉鈞 (即 黃銘琮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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