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
上訴人金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上訴之金額如非六百萬元,請自行依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逾期未繳,本院仍將駁回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林玉心法官盧怡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