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八五二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丁○○兼右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一、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男性,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