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六號
聲請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裁判費伍仟叁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