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審理時復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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