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6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6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6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相對人即債務人 于明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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