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94號聲請人川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如玉 訴訟代理人 趙純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3年2月28日,申報權利期間原應於103年6月28日屆滿,適逢週六、日例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秀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展罡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103年2月28日│68,145元│HD0九六一二四││││ 姚達鋒 │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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