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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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15號上訴人 柯靈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承麟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15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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