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林采榛 (即被繼承人 林大樹 之繼承人)
林秀芬 (即被繼承人林大樹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周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8月25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敍豐股份有限公司│0八六ND0000000─六││1│1000│││0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