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886號
原   告 ꆼ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吳秀雲
       李秉翰
被   告  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030元,及其中新臺幣68,010元自民國
8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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