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良鴻選任辯護人林勝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855、17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良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在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大買家量販店2樓量販區」應更正為「在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大買家量販店2樓販賣區」;證據部分應補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朱良鴻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
1項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任意竊取他人之物
品,侵害他人財產權,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⑴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竊得之VICTORYH平
口褲4件,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竊得之保暖彈性長筒大腿毛襪1雙、超細消臭止滑男船襪藍2雙,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㈢竊得之保暖彈性長筒大腿毛襪1雙、超細消臭止滑男船襪藍2雙,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㈣所竊得之德國法克
曼高級軟木塞酒塞1個,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發還大買家量販店,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足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朱良鴻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刑書犯罪事實一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VICTOR│││所示犯行│YH平口褲肆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朱良鴻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刑書犯罪事實一㈡│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暖彈│││所示犯行│性長筒大腿毛襪壹雙、超細消臭止滑男船襪藍貳││││雙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朱良鴻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刑書犯罪事實一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暖彈│││所示犯行│性長筒大腿毛襪壹雙、超細消臭止滑男船襪藍貳││││雙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朱良鴻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刑書犯罪事實一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示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