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規定及應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請求被告甲○○賠償之法律規定,亦未聲明其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致無從判斷本件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及應徵裁判費數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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