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阿滿 被告甲○○
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起訴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5條及連帶保證書第11條均約定:「立約人對銀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等語,此有前開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等件附卷可稽。是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發生之訴訟既已合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木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