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甲○○、游昌材、 游惠蘭 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