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449號原告巨龍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孟熾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