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6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6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662號上訴人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因就業保險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本院94度簡字第6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第六庭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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