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6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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