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小包(毛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37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安非他命3小包(毛重0.45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前述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3小包(毛重0.45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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