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3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英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8,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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