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24號聲請人震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明倫┌───────────────────────────────────────────────────────┐│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升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96年4月30日│80,570元│WA五三00五九││││司林清山│里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