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