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林永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0元,應繳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5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婉郁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