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08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福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清福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許清福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李福隆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鈴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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