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6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四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五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年1月27日以95年桃檢惟執癸緝字第285號發布通緝(嗣於97年11月10日始行緝獲)。其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其向女友 陳盈穎 借得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時,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為警攔查,其為圖掩飾其通緝犯之身分及規避行政罰鍰責任,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其友人乙○○之名義,在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之署押各1枚(並均自動複寫至存根聯),表示乙○○本人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之意思,再交由舉發員警處理而行使之,舉發員警復將各舉發通知單之通知聯(此聯無簽名)交予甲○○持有,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警察機關、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事件稽查、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乙○○更換駕駛執照時,發覺有未結之交通違規案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乙○○、陳盈穎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5張、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99年6月8日北縣警新交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如附表編號1、3、4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共3張、違規查詢報表及被告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於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其友人「乙○○」之姓名,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乙○○名義出具領收通知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被告於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上偽造「乙○○」之署押後復交由警員而行使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5次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騎乘車輛│違規行為│偽造內容│├──┼────┼────┼────┼────┼──────────┤│⒈│96年11月│臺北縣新│陳盈穎所│未戴安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11日中午│ 莊市 西盛│有車牌號│帽│警交字第C00000000號│││12時12分│路、 龍安 │碼3FN-││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許│路口│550號重││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型機車││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陳│││││││ 佳群 」署押各1枚│├──┼────┼────┼────┼────┼──────────┤│⒉│96年11月│臺北縣樹│同上│闖紅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29日晚間│ 林市 俊英 │││警交字第C00000000號│││11時12分│街111巷│││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許│口│││事件通知班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陳│││││││佳群」署押各1枚│├──┼────┼────┼────┼────┼──────────┤│⒊│97年3月│臺北縣新│同上│未戴安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5日下午│莊市內││帽│警交字第C00000000號│││2時30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許││││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陳│││││││佳群」署押各1枚│├──┼────┼────┼────┼────┼──────────┤│⒋│97年3月│臺北縣新│同上│未戴安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11日下午│莊市新樹││帽│警交字第C00000000號│││2時20分│路113巷│││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許│口│││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陳│││││││佳群」署押各1枚│├──┼────┼────┼────┼────┼──────────┤│⒌│97年10月│臺北縣新│同上│闖紅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3日下午│莊市中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2時23分│路與明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許│路口│││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陳│││││││佳群」署押各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