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政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4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