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沈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王牌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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