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趙鳳儀
被   告  唐子軒
法定代理人  沈曉甄
       唐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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