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白清榮
      黃白悅
      白 張牡丹
       白聰明 (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金泉 (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碧蓮 (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洪慶隆 (即 白碧雲 之繼承人)
       洪聖凱 (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洪嘉璘 (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吳白鳳嬌 (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福生
       白福來
       白青長
       白宗恩
       廖白梅花
       白詩筠白幸穎
       白月瑛
       陳清一
       陳連財
       陳連儀
       陳科宏
       蔣榮隆
       陳月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煌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   告  何富藏   住新北市○○區○○街○○號
       何聰明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
            樓
       蔣聖緯 (即 李阿緞 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鄉○○○路○○○巷○○○○
            號
       陳何春富  住新北市○○區○○○路○○號
      白 和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
            1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陳健和   住新北市坪林區坪林93號
       陳進和   住桃園市○○區○○村○○路○○○○○號
            4樓
       陳秉和   住新北市坪林區坪林93號
       陳添和   住同上
           居新北市坪林區上坑子口13號之6
      彭 陳臻瑛  住新北市○○區○○里0鄰00號
       白李燕梅 (即 白松雄 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
            樓
       白益盛 (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再益 (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敏華 (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素菁 (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
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之地號「172」應更正為「172-3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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