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白清榮
黃白悅
白 張牡丹
白聰明 (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金泉 (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碧蓮 (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洪慶隆 (即 白碧雲 之繼承人)
洪聖凱 (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洪嘉璘 (即白碧雲之繼承人)
吳白鳳嬌 (即白莊阿絨之繼承人)
白福生
白福來
白青長
白宗恩
廖白梅花
白詩筠 即 白幸穎
白月瑛
陳清一
陳連財
陳連儀
陳科宏
蔣榮隆
陳月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煌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 告 何富藏 住新北市○○區○○街○○號
何聰明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
樓
蔣聖緯 (即 李阿緞 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鄉○○○路○○○巷○○○○
號
陳何春富 住新北市○○區○○○路○○號
白 和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
1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陳健和 住新北市坪林區坪林93號
陳進和 住桃園市○○區○○村○○路○○○○○號
4樓
陳秉和 住新北市坪林區坪林93號
陳添和 住同上
居新北市坪林區上坑子口13號之6
彭 陳臻瑛 住新北市○○區○○里0鄰00號
白李燕梅 (即 白松雄 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
樓
白益盛 (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再益 (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敏華 (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同上
白素菁 (即白松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
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之地號「172」應更正為「172-3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