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72號
原 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被 告 吉騰股份有限公司即吉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吉騰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
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送達,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潮州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