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凱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凱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凱祥前於民國96年間因販賣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施用第
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413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上開2罪再由本院98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98年3月8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矯司字第10001240
54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郭凱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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