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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