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原告聲請對被告甲○○死亡宣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