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保護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號抗告人 阮鼎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等間消費者保護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