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6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3號原告 黃柏凱 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王惠美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分別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申請交通事故資料事件,不服彰化縣政府警察局之不作為,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11年5月24日府行訴字第1110094707及第1110086051號訴願決定書,予以訴願不受理,原告仍不服,起訴狀記載以彰化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查,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