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0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00000000債務人戊○○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宋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