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9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鵬社區CA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850,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