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債券一張,聲請公示催告,該債券發行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