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水柱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仍否認部分犯行,然有證人 洪祐綺 、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卷內證據可參,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件雖經判決,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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