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9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王萬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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