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9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王萬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9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王萬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