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