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6號再審聲請人 陳力獅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張慶楨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就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之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提民事再審聲請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