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吳昌遠
劉佩聰
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一、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二、原告前於民國107年10月6日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有收據影本可按。因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僅新臺幣貳仟叁佰貳
拾元,計本院溢收新臺幣柒佰柒拾元。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
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