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