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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