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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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9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3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196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1日,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減刑後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標準;至罰金易服勞役部份之折算標準,係依原判決折算標準定之,併予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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