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十六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