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傷害未遂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1月26日犯重傷害未遂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少連訴字第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192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上訴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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