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0,9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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